财务处关于学生劳务费个税预扣缴相关事项的通知
发布人:郑晨  信息来源:财务处  发布时间:2021-12-03   浏览次数:818

为进一步践行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,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动力和发展成就,提升财务服务水平,我处对学生劳务费计税有关政策进行梳理,以期帮助广大学生进一步熟悉、了解劳务费个税规定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
2019年1月1日起,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综合所得计税方式,将工资薪金、劳务费、特许权使用费、稿酬合并为综合所得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【第707号】)有关规定,工资薪金、劳务费、特许权使用费、稿酬于发放时进行预扣预缴个税,年终汇算清缴时再合并全年收入按综合所得计税,多退少补。

一、学生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

按月累计计税,即当月劳务费收入总额在4000元以下的,超过800元的部分按20%税率计税;在4000元以上的,劳务费收入总额扣除20%费用后,按下表税率计算税金。

 

级数

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

预扣率(%)

速算扣除

1

不超过20000元

20

0

2

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

30

2000

3

超过50000元的部分

40

7000

 

举例:A同学某月1号收到学校发放的劳酬700元,未达800元,本次预扣预缴个税为0,实际收到劳酬700元;当月15号收到学校发放的劳酬1000元,累计预扣预缴个税为[(700+1000)-800]*20%=180元,扣除当月已预扣预缴个税0元,本次预扣预缴个税180元,实际收到劳酬820元;当月30日收到学校发放的劳酬3000元,累计预扣预缴个税为(700+1000+3000)*(1-20%)*20%=752元,扣除当月已预扣预缴个税180元,本次预扣预缴个税572元,实际收到劳酬2428元。本月总计应发劳酬4700元,预扣预缴个税752元,实际共发放劳酬3948元。

二、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

当年年度结束后,学生需于次年3月至6月期间自行登陆“个人所得税”APP进行前一年度个税汇算清缴,届时财务处将在校内办公信息系统、财务处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相关通知。

在全年收入仅为学生劳务费的情况下,全年劳务收入总额先扣除20%费用,再扣除60000元免征额及各类税前扣除项(如有)后,按下表计税,多退少补(即全年预扣预缴个税超过汇算清缴个税数额时,税务部门将通过“个人所得税”APP退还多预缴部分)。

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

(综合所得适用)

级数

全年应纳税所得额

税率(%)

1

不超过36000元的

3

2

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

10

3

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

20

4

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

25

5

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

30

6

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

35

7

超过960000元的部分

45

 

举例:如果学生每月合计收到我校发放1500元劳务费(假设该生除我校外没有其他单位发放劳务费收入,且没有各类税前扣除项),每月预扣预缴个税140元([1500-800]*20%),全年应发劳务费18000元(1500*12),全年预扣预缴个税1680元(140*12)。该生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综合所得计算个税,即年应发总额18000元扣除20%费用后的收入额为14400元,未达60000元起征点,无须交税。因此,该生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后,可退回前一年多预扣预缴个税1680元。

三、注意事项

1.学生需于次年3月至6月期间,自行登陆“个人所得税”APP完成前一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后,才可收到前一年度多预扣预缴的个税退回款。

2.在我校有工资薪金收入的,其劳务费所得并入工薪收入预扣预缴个税,具体计税方法见附件。

我处将继续积极践行“细心、诚心、热心、贴心”的四心服务理念,持续提升财务服务水平,竭诚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高质量、全方位服务。如有宝贵意见或建议,可致电财务处财务管理科,电话:22862699,或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:cwcglk@fjmu.edu.cn,期待各位的宝贵意见和建议,感谢您对财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!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财务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1年12月3